(2017)苏02刑更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胡泽惠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泽惠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186号罪犯胡泽惠,男,1970年3月23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大专文化,原住南京市浦口区,原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泽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宁少刑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胡泽惠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胡泽惠有期徒刑九年.认定被告人胡泽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3日至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胡泽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泽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胡泽惠,在2017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377.4分。为此,2016年4月、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胡泽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泽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馨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