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骆正伦与杨尚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正伦,杨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22号申请执行人骆正伦,男,194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骆红,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杨尚荣,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骆正伦与被执行人杨尚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于2016年3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尚荣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骆正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尚荣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骆正伦借款本金2500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5年7月9日起至还清该款时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尚荣向申请执行人骆正伦支付借款本金1200元。同时,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杨尚荣在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山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每月的工资收入1745元(从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和养老待遇收入504元(从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用于清偿债务。由于提取被执行人杨尚荣前述收入的期限未届满,且被执行人杨尚荣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2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亮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 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