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华满与王子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满,王子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855号原告:张华满,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王子金,男,39岁,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满诉被告王子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满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华满负担。审 判 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时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