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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华满与王子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满,王子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855号原告:张华满,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王子金,男,39岁,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满诉被告王子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满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华满负担。审 判 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时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