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执字第56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海建与常康龙、方玉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海建,常康龙,方玉国,栾川县建邦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栾执字第567—18号申请执行人崔海建,男,汉族,住栾川县。被执行人常康龙,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方玉国,男,汉族,1974年12月12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栾川县建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君山东路君山广场东侧。法人代表:常康龙,男,住栾川县城。申请执行人崔海建与被执行人常康龙、方玉国、栾川县建邦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玉国与申请执行人崔海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常康龙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新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占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