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73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欧婵娇与广州晨虎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婵娇,广州晨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496号原告:欧婵娇,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晨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宋贝贝。原告欧婵娇与被告广州晨虎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欧婵娇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但欧婵娇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婵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蔡传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