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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科支行与王卫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科支行,王卫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1932号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科支行,营业场所天津市南开区1895天大建筑创意大厦鞍山西道。负责人:李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琪,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忠,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科支行与被告王卫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卫忠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