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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申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漳州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漳州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6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漳州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昌路东侧(管委会大楼501房)。法定代表人:陈维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丰夏,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紫崴路42号泷澄大厦22-23层。法定代表人:陈明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旭辉,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漳州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辉房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泷澄建设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6民终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鼎辉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泷澄建设集团延误工期的事实客观存在。首先,泷澄建设集团未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前完成讼争工程。其次,工程延期竣工后,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泷澄建设集团迟迟不移交建设项目,直至2014年12月15日才将钥匙移交给鼎辉房地产公司,该行为应当确认为延误施工工期。(二)一、二审判决对《工程结算协议》的性质认定有误。鼎辉房地产公司诉请工期延误违约金与《工程结算协议》的履行无关。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协议》的基础和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安装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和《漳州鼎辉华苑1#-5#楼工程工程总结算书》,故该《工程结算协议》仅是对工程量及造价的结算。(三)一、二审判决系属判非所诉。鼎辉房地产公司本案提起的系工期延误的违约之诉,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却是与工期延误违约之诉不具有关联性的《工程结算协议》履行异议。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泷澄建设集团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2168169.2元。泷澄建设集团提交意见称,鼎辉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讼争《工程结算协议》系鼎辉房地产公司与泷澄建设集团自愿签订,属合法有效。《工程结算协议》除涉及双方工程款结算外,还涉及提交竣工结算资料、进行项目质量监督备案、提供工期延长的相关证据资料等其他内容,故鼎辉房地产公司主张该《工程结算协议》仅为双方进行工程款结算的协议,与协议内容不符,不予采纳。虽然《工程结算协议》与《漳州鼎辉华苑1#-5#楼工程工程总结算书》中结算工程款数额一致,但不能据此认为该《工程结算协议》仅是双方进行工程款结算的协议,从而否定该结算协议的其他约定内容。《工程结算协议》第六条约定,“本协议订立后,双方就工程结算事宜均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在该《工程结算协议》第五条已经约定泷澄建设集团应向鼎辉房地产公司提供关于工期延长相关证据资料,而双方未约定追究泷澄建设集团工期延迟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泷澄建设集团主张第六条约定“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包含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的意思表示,符合合同的文义解释,本院予以采信。鼎辉房地产公司主张其并未放弃追究泷澄建设集团工期延迟的违约责任,而是口头承诺若购房户没有追究工程延期责任,其也不会追究泷澄建设集团延误工期的责任,该主张既缺乏证据证明,亦与《工程结算协议》约定内容不符,一、二审法院未予采纳,并无不当。鼎辉房地产公司提起本案工期延迟的违约之诉,必然涉及到对《工程结算协议》约定内容的审查问题,鼎辉房地产公司主张一、二审法院判非所诉,理由不当,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鼎辉房地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漳州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为民代理审判员  林 琳代理审判员  刘洁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必林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