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培兴与朱国志、钮国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培兴,朱国志,钮国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9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培兴,男,生于1933年6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国志,男,生于1955年3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钮国仪,男,生于1957年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上诉人王培兴因与被上诉人朱国志、钮国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6)川1381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培兴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培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培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元由上诉人王培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伟审判员 唐晓兰审判员 刘 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