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7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潼关县人民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潼关县人民医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27201号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楼01A单元。法定代表人:AnthonyCheng。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潼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法定代表人王花琴。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潼关县人民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潼关县人民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HCXXXXXXXX(2)的《租赁协议》和编号为HCXXXXXXXX(2)-1的《转让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和协议的约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即为出租目的,被告向原告转让其向西安臻荣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的ClassicCR+DV5850计算机X线摄影系统(1套)、3000型麻醉机(1台)和ABL80便携式血气电解质分析仪(1台),并由原告作为出租人将上述该等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被告使用。合同约定保证金为人民币184,920元,租赁期间内被告作为承租人应按月向原告支付租金,共60期租金,每月租金为25,836.91元。根据《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如在租赁期间发生违约事件的,原告有权宣布将剩余未付租金全部加速到期,要求被告立即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偿付迟延罚金,被告承担原告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律师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后根据相关协议约定,原告履行了设备购买价格1,232,800元的支付义务。被告在接收设备且起租后,自2016年2月起开始拒绝支付到期租金。原告曾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促其尽快支付逾期租金及迟延罚息。截至2016年8月11日,被告到期未支付租金总金额为160,549.32元,就到期未付租金应支付的延迟罚金为8,727.47元。此外,原告为处理本案已支出律师费2万元,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租金380,528.52元(保证金冲抵后);2、被告支付原告因未收到被告按期足额支付的租金而遭受的损失,即截至2016年8月11日迟延罚金8,727.47元,及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应付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罚金(以380,528.52元为基数,按每月2%以逾期天数计算);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请,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编号为HCXXXXXXXX(2)的《租赁协议》、编号为HCXXXXXXXX(2)-1的《转让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成立以售后回租为目的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由原告购买设备后作为出租人将租赁设备出租给被告使用;原、被告之间就设备租赁的租金、违约责任和救济权等作了约定;证据2、《融资款支付凭证》、发票、《接收证书》,证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合同支付义务,被告接收了租赁设备;证据3、相关情况说明,证明被告租金支付及逾期情况及延迟罚金计算方式和金额;证据4、《律师聘请合同》、支付凭证、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行使融资协议救济权利支付的律师费。被告潼关县人民医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HCXXXXXXXX(2)的《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购买并出租,被告同意向原告出售并回租ClassicCR+DV5850计算机X线摄影系统(1套)、3000型麻醉机(1台)和ABL80便携式血气电解质分析仪(1台),保证金为184,920元,本租赁协议签署后3日内由被告支付于原告,如被告无违约事件,该保证金用于抵扣期末租金;租赁期限自起租日开始,共60月,每期租金25,836.91元,月付,期末支付,即如果起租日为某一日历月11日至25日期间的一天,第一期租金应不迟于该日历月起第2个月的25日被支付;如果起租日为某一日历月26至下一个日历月10日期间的一天,第一天租金应不迟于该下一日历月起第2个月的10日被支付。之后每一期租金应不迟于之后相应月份的相对应之日被支付;如果被告未能根据本租赁协议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则从到期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被告须就迟付款项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任何保证金均不计利息,原告可在发生违约事件后,将保证金的任何部分用于行使救济,并按照其他应付款项、迟延罚金、应付租金的顺序进行抵消;被告未支付任何一期租金的,构成违约事件,原告可宣布租赁期限内所有剩余未付租金全部立即到期应付,并要求被告支付此等款项,要求被告支付迟延罚金,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因行使本租赁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和救济而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由本租赁协议引起的,或有关本租赁协议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则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HCXXXXXXXX(2)-1的《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同意以回租之目的向原告出售设备,原告同意以回租之目的向被告购买设备,原告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设备购买价格1,232,800元,以取得设备的所有权及其它所有权益,并同时将设备出租给被告使用。2012年11月29日,原告西安臻荣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984,000元,2012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开具接受证书,并授权原告向西安臻荣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设备的购买价款,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支付了248,800元,完成了付款义务。2013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开具结算票据,收款项目为合同号为HCXXXXXXXX(2)下的设备款,金额为1,232,800元。起租后,被告于2015年10月13日支付第37期租金后,至今未支付剩余租金,被告已严重违约。再查明,截至2016年8月11日,被告全部到期未付租金为380,528.52元(保证金冲抵后),迟延罚金8,727.47元。还查明,原告与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因与被告纠纷案,聘请其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律师代理费2万元,于签订合同后5日内支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及《转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缔约各方理应恪守。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时给付租金,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宣布租赁期限内所有剩余未付租金全部立即到期应付,并有权按月利率2%的标准要求被告偿付迟延罚金,故对原告的相应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有合同依据,且律师费的金额未超过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行业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潼关县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380,528.52元(保证金冲抵后);二、被告潼关县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8月11日的迟延罚金8,727.47元,以及自2016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罚金(以到期未付租金380,528.5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三、被告潼关县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律师费2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38元,减半收取计3,719元,由被告潼关县人民医院负担,被告潼关县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雯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该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