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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安平与向征、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平,向征,向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20号之三申请人:高安平,女,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申请人:向征,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被申请人:向林,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申请人高安平与被申请人向征、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高平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向征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盐边支行的补偿款247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高安平以本人所有的存款5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高安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支行渔门分理处的账号为6228452440030935813的存款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天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远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