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方光元与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光元,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337号原告:方光元,男,汉族,1952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炜,湖北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698304144R。法定代表人:卢满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涛,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32号清夫新城国际1幢1单元19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600000324464。法定代表人:刘雄,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光元诉被告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光元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光元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方光元负担。审判员 何云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