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2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邹和建、赵治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和建,赵治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邹和建,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赵治功,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6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赵治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治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治功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黄陂支行冻结其工资每月人民币10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赵治功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黄陂支行的收入人民币元。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赵治功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黄陂支行退休工资收入每月人民币10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小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