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宇文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宇文义,东兴市中和越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857号申请执行人:宇文义,男,1989年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东兴市中和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东兴市大坪路120号(新世界国际旅游商贸城)6-1408房号。法定代表人:黄传艺,职务不详。宇文义与东兴市中和越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6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宇文义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东兴市中和越贸易有限公司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货款、赔偿金、案件受理费共计16767.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东兴市中和越贸易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东兴市中和越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宇文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东兴市中和越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东兴市中和越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宇文义申请执行的案款16767.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东兴市中和越贸易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163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成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