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行终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潘恒坚行政征用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恒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行终34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潘恒坚,男,汉族,1967年11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潘恒坚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行初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潘恒坚上诉称: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及行政复议决定并非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情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应当受理立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一审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本案中,潘恒坚诉请撤销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苏行复第380号《行政复议决定》,诉请确认违法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苏政地【2015】63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盐城市大丰区2015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情形,故潘恒坚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潘恒坚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潘恒坚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学群审 判 员 蔡 洋代理审判员 丁洁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苌璐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