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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邓建军与韩拥民、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军,韩拥民,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774号原告:邓建军,女,1966年7月27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拥民,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陈伟,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邓建军与被告韩拥民、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日立案。原告邓建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建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25210元,由原告邓建军负担。审 判 长  周智勇人民陪审员  李艳萍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