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执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肖广爱、江西立昌鞋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广爱,江西立昌鞋业有限公司,邓复水,袁懿,江西棱志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广爱,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江西立昌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4896417。住所地:广昌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邓复水,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邓复水,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南康市。。江西立昌鞋业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袁懿,女,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江西棱志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1830769。住所地广昌县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邓复苏,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广劳人仲字[2016]第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立昌鞋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立昌鞋业有限公司履行补偿款85649.55元,但被执行人江西立昌鞋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江西立昌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邓复水、袁懿、江西棱志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棱志特种材料有限公司、邓复水、袁懿、江西立昌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834.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