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袁雪松与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2685号申请人袁雪松与被执行人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26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发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雪松于2016年1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22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穆亲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