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349号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林,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张静,女,汉族,住岳池县。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蒲宗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