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付海龙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海龙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海龙,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肇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刑事拘留,当月3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经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海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迟海峰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6日9时许,被告人付海龙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萨大路刘长友陶瓷市场对面路段占道经营。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民警吴某某、林某某、许某等人在执行交通勤务工作中发现付海龙的蓝色轻型普通货车(黑EVL1**)违法占道经营,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吴某某遂上前对付海龙例行检查,付海龙拒不出示驾驶证、行车证,并拒绝下车接受检查,在民警吴某某、林某某强制将其拽下车接受检查过程中与民警撕扯,并对民警吴某某、徐某、林某某拳打脚踢。经大庆油田总医院门诊诊断:吴某某、许某腿部外伤,林某某胸部外伤。随后付海龙被众民警控制并带回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接受调查。案发后,吴某某、徐某、林某某对被告人付海龙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海龙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伤情照片;被告人付海龙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证言;执法经过;门诊病志;刑事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海龙以暴力手段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海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海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海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葛庆艳审 判 员 柳玉才人民陪审员 于振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晓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