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诏安县四都镇东葛头村村民委员会与林良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诏安县四都镇东葛头村村民委员会,林良生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727号原告:诏安县四都镇东葛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四都镇东葛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7535964-1。法定代表人:沈勇顺,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锦生,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良生,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诏安县四都镇东葛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林良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诏安县四都镇东葛头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诏安县四都镇东葛头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诏安县四都镇东葛头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诏安县四都镇东葛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沈绮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 洁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