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民初6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韩某1、韩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韩某1,韩某2,韩某3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638-2号原告:郭某,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韩某1,男,194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系韩某鹏父亲。被告:韩某2,女,200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系韩某鹏长女。被告:韩某3,女,201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系韩某鹏次女。原告郭某诉被告韩某1、韩某2、韩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882元,减半收取计1441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共计2611元,由郭某负担。审 判 长 申素霞审 判 员 段红祥人民陪审员 窦娜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梅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