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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民初6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韩某1、韩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韩某1,韩某2,韩某3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638-2号原告:郭某,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韩某1,男,194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系韩某鹏父亲。被告:韩某2,女,200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系韩某鹏长女。被告:韩某3,女,201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系韩某鹏次女。原告郭某诉被告韩某1、韩某2、韩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882元,减半收取计1441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共计2611元,由郭某负担。审 判 长  申素霞审 判 员  段红祥人民陪审员  窦娜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梅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