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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黔西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黔环罚(2016)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黔西县环境保护局,黔西县三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2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黔西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徐兴文,局长。委托代理人蒋演,黔西县环境保护局环境应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黔西县三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富华。申请执行人黔西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黔环罚(2016)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黔西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黔西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黔西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费1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黔西县环境保护局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武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人民陪审员  李学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易可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