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邹春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事通知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黔01刑申16号邹春华:你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黔01刑终565号刑事裁定,以“原一、二审认定你犯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你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2015年9月8日凌晨1时20分许,你驾驶轿车携带汽油、打火机和检举材料到贵州省委大门口,欲以自焚的方式进行控告检举,你手持油桶和检举材料下车时,因形迹可疑被省委巡逻武警盘查,你遂立即将手中的汽油桶举起,往你身上淋汽油,巡逻武警见状遂立即与站岗哨兵合力将你制服,缴获汽油一桶、打火机一个、检举材料一份。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经原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举证、质证的你的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笔录及清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作案工具照片、视频监控截图、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你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确实、充分。你的行为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你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院原二审经开庭审理,确认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裁定驳回你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对你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本院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