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俞荣根与郑穆雷、陈进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荣根,郑穆雷,陈进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民初578号原告:俞荣根,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郑穆雷,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陈进雄,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俞荣根诉被告郑穆雷、陈进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荣根,被告郑穆雷、陈进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荣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郑穆雷归还借款本金194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陈进雄对被告郑穆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9日,被告郑穆雷、陈进雄因合伙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被告郑穆雷作为借款人,陈进雄作为担保人,借期自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10月19日,如被告逾期还款需加付利息。2016年4月20日,其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郑穆雷交付借款200000元。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按约还款,其多次催讨未果。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郑穆雷归还借款本金144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郑穆雷辩称:借款后,其已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确认结欠原告借款本金144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4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陈进雄辩称:对于被告郑穆雷确认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没有异议,但其并非借款人,不承担清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郑穆雷(借款人)、陈进雄(担保人)向原告俞荣根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本公司业务发展之需,目前公司资金紧缺,向俞荣根借款200000元,借期6个月(4月19日—10月19日)一次还清。如到期不还,则每延期一个月加息3分,以此类推(直至向法院起诉,一切费用后果由借款人承担)。付款方式:以银行划款为准。2016年4月20日,原告俞荣根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郑穆雷交付借款本金194000元。原、被告一致确认,借款时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3%,6000元为预扣的利息。另查明,借款后,被告于2017年4月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国民生银行业务受理单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业务回单,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可以确认被告郑穆雷向原告借款194000元,扣除已还借款5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44000元。现借款期限已届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郑穆雷归还借款本金14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确认,借期内月利率3%,若逾期还款,则每延期一个月加息3分,现被告郑穆雷未按约还款,而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原告要求被告郑穆雷支付自2016年4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且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陈进雄为被告郑穆雷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尚在保证期间内,故被告陈进雄应对被告郑穆雷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穆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俞荣根借款本金人民币144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进雄对被告郑穆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4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4754元,由被告郑穆雷、陈进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梁 虹人民陪审员 杨玉双人民陪审员 李雪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钟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