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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4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4153高洁与唐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红霞,高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红霞,女,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洁,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上诉人唐红霞因与被上诉人高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2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红霞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红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接上页,审判长 郑 雄审判员 黄文杰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颖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