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执4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段海林与重庆汇祥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海林,重庆汇祥饲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4917号申请执行人:段海林,男,196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重庆汇祥饲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经济开发区星光大道978号,组织机构代码58894543-4。法定代表人:罗军,经理。申请执行人段海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101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汇祥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重庆汇祥饲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费用10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各项费用10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475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重庆汇祥饲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