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建明、童寒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明,童寒非,童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5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明,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文化东路236号(证件号码:330825196302030016)被执行人:童寒非,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越园路88号45幢2单元403室(证件号码:330825197703230013)被执行人:童金才,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越园路88号45幢2单元403室(证件号码:330825194909143712)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建明诉被执行人童寒非、童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龙商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毛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