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4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398宋旭辉与太仓中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旭辉,太仓中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4398号申请执行人宋旭辉,男,1990年3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太仓中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新湖建湖路,组织机构代码56912152-8。法定代表人钱树忠。宋旭辉与太仓中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城民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太仓中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宋旭辉逾期交房违约金19980元;二、太仓中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宋旭辉逾期办证违约金62937元。上述两项合计82917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3996元,由太仓中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93元。该款宋旭辉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太仓中顺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照负担额一并给付宋旭辉。因太仓中顺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宋旭辉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4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及房产分别被本院及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位于太仓市双凤镇迎春臻苑1#住宅1101商铺05、06、07、08、11、12;2#住宅1101商铺04、05、08、09均为在建状态、尚未完工。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目前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不具备处置条件的上述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城民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徐澄审判员 XX审判员 钱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