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2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世海与刘荣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海,刘荣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258号原告李世海,男,1945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苏红,安阳市安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荣枝,女,1959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小立,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世海与被告刘荣枝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世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世海负担。审判员  张日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