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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恢12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庆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庆苏,周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恢12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973944-4被执行人吴庆苏,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周丽芬,女,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庆苏,周丽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周丽芬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