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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3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宕某与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宕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伟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3民初400号原告:宕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宕昌县城关镇长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36241455586。法定代表人:吕树钰,系宕昌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理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曹亮,系宕昌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赵伟伟,男,汉族,1990年4月22日出生,甘肃省宕昌县城关镇石磊街水沟桥头,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90********。原告宕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主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宕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计56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申巧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石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