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449朱栋与包明忠、卞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栋,包明忠,卞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民初1449号原告:朱栋,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包明忠,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卞小华,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朱栋与被告包明忠、卞小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明忠、卞小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承担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包明忠经人介绍后成为朋友。2012年7月18日,包明忠以经营之需为由向我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祁东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此后我多次向二人催要,未果。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2012年7月18日借条原件、两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被告包明忠、卞小华未答辩。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18日,被告包明忠向原告借款并出具50000元的借条一份,担保人署名为祁东。两被告于1989年9月15日登记结婚,2016年12月20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包明忠向原告借款,经原告催要后,应及时归还,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卞小华应在其与被告包明忠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明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栋借款5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卞小华在其与被告包明忠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两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a;行号:104312800123)。代理审判员 冯雅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