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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民初4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坤与周开金、黄文良、新都区木克尔家具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周开金,黄文良,新都区木克尔家具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4230号原告杨坤,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周开金,男,汉族,1963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黄文良,男,汉族,1969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新都区木克尔家具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经营者黄文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坤诉被告周开金、黄文良、新都区木克尔家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坤自愿撤回对被告周开金、黄文良、新都区木克尔家具厂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坤撤回对被告周开金、黄文良、新都区木克尔家具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700元,由原告杨坤自愿负担。审判员  路振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超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