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民初4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坤与周开金、黄文良、新都区木克尔家具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周开金,黄文良,新都区木克尔家具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4230号原告杨坤,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周开金,男,汉族,1963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黄文良,男,汉族,1969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新都区木克尔家具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经营者黄文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坤诉被告周开金、黄文良、新都区木克尔家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坤自愿撤回对被告周开金、黄文良、新都区木克尔家具厂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坤撤回对被告周开金、黄文良、新都区木克尔家具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700元,由原告杨坤自愿负担。审判员 路振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超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