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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肖堂根与张景旭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堂根,张景旭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493号原告:肖堂根,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张景旭,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肖堂根与被告张景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肖堂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堂根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慧人民陪审员  林秀娟人民陪审员  陈寿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