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高凤玲、董玉洁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高凤玲,董玉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高凤玲,女,汉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董玉洁,女,汉族,高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