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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郑勇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088号移送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郑勇,男,住河南省信阳市。案由:罚金本案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104邢初243号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4邢初243号邢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