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5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艳军与邓玉金、高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军,邓玉金,高春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424号原告:杨艳军,男,汉族,1973年2月13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霞,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玉金,男,汉族,1947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瑞,河南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春芳,女,汉族,1960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原告杨艳军与被告邓玉金、高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的自主处分行为,与法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计411元,由原告杨艳军负担。审 判 长  张丛艳人民陪审员  张欣欣人民陪审员  丁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葛 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