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永清与被执行人晋彦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清,晋彦斌,刘长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630号申请执行人杨永清,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晋彦斌,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长喜,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永清与被执行人晋彦斌、刘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晋彦斌、刘长喜已将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0611民初82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0611民初829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轶代理审判员 付高强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