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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阿拉善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彦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善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2执76号申请执行人:阿拉善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杨彦龙,男,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甘肃省金昌市人,农民,现住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申请执行人阿拉善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彦龙追偿权纠纷一案,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内292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彦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阿拉善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款231.3028万元,但经我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杨彦龙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被执行人杨彦龙现在内蒙古第三监狱服刑,且申请执行人阿拉善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阿拉善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包玉龙审判员  王集灿审判员  韩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包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