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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执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吴桂英与刘曾亮国内非涉外仲裁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英,刘曾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158-1号申请执行人:吴桂英,女性,1971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被执行人:刘曾亮,男性,1986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隐峰镇。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阳仲裁委员会(2016)德仲字第158号仲裁《栽决书》,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又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的要求,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曾亮32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阳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