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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3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3255常州市皇鑫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华多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皇鑫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华多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255号原告:常州市皇鑫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洛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020631978。法定代表人:金宇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军,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中华多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东都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29209E。法定代表人:许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常州市皇鑫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华多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常州市皇鑫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皇鑫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皇鑫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少山人民陪审员  徐伟文人民陪审员  蒋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