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2执8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与通许县常宽家具厂、袁义涛、王春枝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通许县常宽家具厂,袁义涛,王春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2执84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住所地开封市金明东街中段。负责人高文胜,行长。被执行人通许县常宽家具厂。住所地通许县四所楼镇陈庄村。负责人袁义涛。被执行人袁义涛,男,汉族,1965年2月19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四所楼镇陈庄村委陈庄村**号。被执行人王春枝,女,汉族,1963年6月17日生,住址同上。本院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与通许县常宽家具厂、袁义涛、王春枝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通许县常宽家具厂所有的位于通许县四所楼镇陈庄村325省道南侧的房地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向永审判员 席志军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永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