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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81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余梅芳、朱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梅芳,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904号申请执行人余梅芳。被执行人朱斌。余梅芳申请朱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余梅芳于2016-12-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建华审判员  李长河审判员  王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含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