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81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余梅芳、朱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梅芳,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904号申请执行人余梅芳。被执行人朱斌。余梅芳申请朱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余梅芳于2016-12-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建华审判员 李长河审判员 王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含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