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奎与邱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奎,邱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4民初356号原告:刘奎,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现住凯里市。被告:邱某,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刘奎与被告邱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因被告邱某所属公司已主动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原告刘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奎负担。审判员 潘年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龙庆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