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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恢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明宝与被执行人王铁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明宝,王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89-1号申请执行人宋明宝,男,汉族,1968年01月12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王铁军,男,汉族,1978年09月26日生,住陈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明宝与被执行人王铁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明宝于2017年3月31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标的为43000元,王铁军于2017年6月10日前付6000元,12月底前付4000元,2018年12月底前付20000元,2019年12月底前付13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恢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常少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