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林、余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余浪,文世远,严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765号移送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林,男,199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余浪,男,199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文世远,男,199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严俊,男,199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刘林、余浪、文世远、严俊罚金执行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闽021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林、余浪、文世远、严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将该案移送本院立案庭,并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林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2423元,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余浪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0623元,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文世远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0623元,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严俊所有的款项人民币6200元,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林、余浪、文世远、严俊所有的款项人民币(执行费)35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田陈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洪冰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