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执2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章子富、建阳市丘苑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子富,建阳市丘苑茶业有限公司,游泉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2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子富,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建阳市丘苑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工业园区二期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55955061XH。法定代表人:游泉寿。被执行人:游泉寿,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申请执行人章子富与被执行人建阳市丘苑茶业有限公司、游泉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闽0703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章子富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建阳市丘苑茶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工业园区二期所6A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南新区国用(2015)第00018号、00019号00020号、00021号、00022号、00023号00024号],被执行人游泉寿的房产已抵押,并被另案查封。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表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因上述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故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为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培强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梁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