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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南海建筑模板经销部与被告陕西胜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南海建筑模板经销部,陕西胜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民初2586号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南海建筑模板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酒十路50号(北1)。经营者谢天恩,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南海建筑模板经销部经理,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奎博,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胜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帝都花园23号商住楼1层1-2号。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女,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住陕西省宜君县。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南海建筑模板经销部(以下简称:“南海建筑模板经销部”)与被告陕西胜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者劳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海建筑模板经销部经营者谢天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奎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胜者劳务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南海建筑模板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供货款166856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371.26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0月16日签订《木材、模板购销合同》,约定:小模板单价为53元/张,方木单价为1060元/立方米,大模板的单价为80元/张,结算按照自甲方送货之日起3个月内付该总款的60%,第一次付款后2个月内付总款的20%,剩余20%货款在半年之内付清。乙方逾期付款时应按所欠总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要求及时、积极的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货款,至今已欠付原告货款1668563元。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诉讼期间,原告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0元。被告胜者劳务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6日,原告南海建筑模板经销部为甲方与被告胜者劳务公司为乙方签订《木材、模板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木材、模板等建筑材料,其中小模板53元/张,方木1060元/立方米,大模板80元/张,材料由甲方送到乙方指定地点接收,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卸货由乙方承担,乙方核实后须在甲方送/供货单上签字或盖章签收。乙方责任人陈义荣,合同经办人王涛,合同经办人的权限为: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履行本合同相关事宜。现场收货人杜勇军。其中,合同第四条结算及付款约定:自甲方送货日起3个月内付该总货款的60%,第一次付款后2个月内付总款的20%,剩余20%货款在半年内付清;第五条违约责任约定:1、乙方逾期付款时,应按所欠款总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同期银行利率计);2、在履行合同中如有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一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支出的费用、鉴定费、律师费等均由责任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5年10月17日至2015年11月28日向被告供应木材、模板等材料共计23批,由被告指定收货人杜勇军、材料员陈旗荣、库管人杨波在原告的送(提)货单上签字确认,上述货单所涉货物金额总计为1668563元。原告送货后,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且经原告催要未果。2016年7月12日,原告与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其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该所交纳律师代理费30000元。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与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自愿解除委托代理合同,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向原告退回代理费15000元,原告再行委托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其处理本案。上述事实,有《木材、模板购销合同》、陕西胜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印鉴发放登记及使用说明、法人授权委托书、送(提)货单、大荔鸿基新都荟项目部通讯录、委托代理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木材、模板经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供货义务后,被告并未按约定付款,被告之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支付违约金之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68563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欠款总额的2%承担违约金33371.26元,本院结合双方合同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时,应按所欠款总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同期银行利率计)”之约定,认为该合同虽对违约责任约定有两种方式,但原告按照欠款总额2%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显然低于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之数额,故对原告之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之违约行为,至原告产生律师费之损失,原告主张律师费15000元,有委托代理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为证,其主张符合双方合同之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胜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南海建筑模板经销部货款1668563元;二、被告陕西胜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南海建筑模板经销部违约金33371.26元;三、被告陕西胜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南海建筑模板经销部律师费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666元,公告费800元,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南海建筑模板经销部已预交,现由被告陕西胜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并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晓丽审判员  赵耀世审判员  王菊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