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执15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田进和与刘立兵、张兴福、中卫市长盛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进和,刘立兵,张兴福,中卫市长盛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15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进和,男,生于1996年2月10日,回族,宁夏中卫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刘立兵,男,生于1992年3月2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张兴福,男,生于1971年11月1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中卫市长盛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张兴福,系该合作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田进和与被执行人刘立兵、张兴福、中卫市长盛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502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762911.97元,精神损失20000元,案件受理费4150元,执行费10271元,共计797332.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10000元,未受偿487332.97元,执行费10271元未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立兵在吴忠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经查询金融机构、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三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田进和与被执行人张兴福达成协议,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元,直至付清,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张兴福每月不按期履行或申请执行人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