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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詹国顺与张元辉、陈梅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国顺,张元辉,陈梅烟,吴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2269号原告:詹国顺,男,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贤,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张元辉,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陈梅烟,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吴建新,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詹国顺与被告张元辉、陈梅辉、吴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詹国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詹国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林湄娇人民陪审员  黄志勇人民陪审员  吴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方慧娜 搜索“”